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中英文)
https://www.sz.gov.cn/attachment/0/808/808468/10660813.pdf
(一)出台背景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审改办决定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东、广东、四川、云南、宁夏等地开展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为实现工作许可、签证与居留的有机衔接,建立标准统一、程序规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通知规定于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二)重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
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手续有关情形简要介绍如下:
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外情形:外国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深圳地区)前,应向深圳市外国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以下简称《许可通知》)。外国人凭《许可通知》前往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Z字签证,进入中国境内(深圳地区)后,向深圳市外国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同时凭《工作许可证》前往深圳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二、外国人已在中国境内(深圳地区)情形:符合境内办理工作许可情形的外国人,可直接向深圳市外国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作许可证》,凭《工作许可证》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申请人如已在深圳,可以办理并联,两证同时办理)。